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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

来源:学生处   时间:2017-05-25   点击数:

学院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,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,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。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。

为规范管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,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、有序开展,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,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,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,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,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《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》,结合我院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原则及对象

(一)勤工助学原则: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依法开展勤工助学活动,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获得的收入。必须坚持“培养能力,锻炼自我,立足校园,服务社会”的宗旨,在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规定,又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。

勤工助学对象:学院所有全日制在校学生。

二、勤工助学机构及职责

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的领导、督查,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工作。

(一)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职责

1.负责组建大学生勤工助学协会,引导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自我管理。

2.收集勤工助学信息,提供勤工助学岗位,组织勤工助学活动;根据情况安排岗位技能培训,进行岗位考核。

3.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。遵循实事求是、公平合理的原则,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。

(二)系成立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服务小组,职责为:

1.建立系贫困学生档案。

2.配合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做好本系学生勤工助学的选聘、管理等工作。

三、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和义务

(一)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有以下权利

1.参加助学中心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。

2.了解用工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,接受或拒绝用工单位协议外的要求。

3.要求助学中心协调解决与用工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,保障自身合法权益。

(二)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

1.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,参加院、系组织的各项活动。

2.履行与助学中心、用工单位达成的协议,诚实守信,认真完成工作任务。

3.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,维护学院声誉。

四、勤工助学岗位

(一)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分为校内和校外岗位。校内岗位主要为临时岗位:校内教学助理、科研助理、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;校外岗位主要有:技术开发、科技咨询、实践管理、家教及其他劳务性工作。

(二)校内用工部门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,必须事先向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申报,经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后公开招聘。校外用工单位须与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签订包括岗位要求、报酬、保险及安全等方面的协议,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在校内开展任何名义的招聘活动,否则,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负,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。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,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。

(三)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,校内用工部门申请用工计划、公布岗位、要求及报酬,并按“谁用工、谁检查、谁管理”的原则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。

(四)勤工助学岗位的录用遵循公开招聘、择优录用的原则。凡被录用的学生均应签订协议,培训上岗,办理《学生勤工助学信息卡》,真实记录参加勤工助学与社会实践活动的情况。

(五)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适度、适时、不影响专业学习,除寒暑假外,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12小时,每月不超过60小时。

(六)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,参照合肥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,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6元人民币(合肥市2017年标准);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按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协议执行。

(七)学生不得在学院规定的学习时间内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,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、生活秩序;不得参加有毒、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、有碍学生健康及安全的劳动;不得参加违反国家法律、学院相关规定一切的社会服务活动。否则,造成的后果由其本人自负,学院还视情节给予处理。

五、勤工助学学生

(一)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

1.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。

2.家庭经济困难。

3.生活简朴,无不良生活习惯。

4.学有余力,诚实守信,身体状况良好。

(二)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,须本人申请,经所在系同意,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公开招聘录用。

(三)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,定期接受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考核,对认真负责、表现突出者给予一定的表彰,对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辞退。

(四)凡具下列情况之一者,予以辞退。

1.无故不参加岗位培训的。

2.不服从助学中心安排岗位的。

3.未经批准,一次以上不到岗的。

4.上一学期有一门以上考试课不及格的。

5.当年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。

(五)学生上岗后不得擅自退岗、换岗,一经发现,取消勤工助学资格;如有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岗位要求的,需提前两周向助学中心提出书面退岗申请,并在新的人员到岗前坚守岗位。

(六)勤工助学学生无故不能完成岗位工作的,应立即替换,且一年内不再安排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。

六 、勤工助学资金

学院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,专门用于支付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务报酬。其资金来源为学院设立的勤工助学资金,因学生违纪违规而停发的奖学金,社会捐款等。

七、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,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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